关于加强和规范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17-12-11浏览次数:514

  

 

闽工院委〔201778




各二级单位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建工程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闽工院委〔20165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工作

1.具有高级职称的全体教职员工(不含外籍和港澳台籍)须在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由各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填写,并报送人事处,表格见附件12

二、证件管理

1.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2.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属二级单位党委安排专人统一集中保管,严禁个人自行保管。

3.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及时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4.高级职称人员在办妥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应按规定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二级单位党委报备并上交证件。

5.高级职称人员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到所属二级单位党委;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到所属二级单位党委。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因私出国的备案人员须填写《福建工程学院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3),并提交到所属二级单位党委审批。

2.除马克思主义学院外的教学学院需经所属二级单位党委会议研究审批;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教学部、图书馆、现代教育中心等单位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直属党委会议研究审批;机关各部(处)需经所在部(处)批准后,报机关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3.二级单位党委审批同意后,提交人事处审核。

四、其他事项

1.高级职称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所需费用个人自理。

2.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

3.高级职称人员中担任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的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严格加强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4.本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福建工程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闽工院委〔201650号)要求执行。

5.二级单位党委对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负有第一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做好高级职称人员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管理,落实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附件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

2.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汇总表

3.福建工程学院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福 建 工 程 学 院

2017128

  

  

  

  

  

抄送:校领导、存档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171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