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17-11-22浏览次数:1028

    

闽工院委〔201771


















各二级单位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71117

  

  

  

  

抄送:校领导、存档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17日印发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校内各二级单位党委、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建立并实行校内巡察制度,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巡察工作,对校内党政职能部门、教学教辅单位、校办企业等二级单位党组织和中层干部开展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常态化、全覆盖。

第三条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等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研究巡察工作。

第四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依规治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巡察要求和部署,聚焦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着力发现和解决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政治偏差,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五条巡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建的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审计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办、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主任由校纪委办处级干部兼任,巡察办牵头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三)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分类移交办理。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组建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巡察方案、巡察重点、巡察人员管理及工作分工、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以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组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九条 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配备。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遵规守纪、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等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加强巡察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严格巡察纪律、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工作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条被巡察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巡察联络组,组长由各单位领导担任,确定1名科级以上干部具体负责与巡察办、巡察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巡察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二级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校党委工作部门、校行政部门和教辅单位负责人;

(三)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巡察内容

重点检查被巡察单位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以下问题:

(一)党的领导弱化,基层党组织建设缺失。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不够,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不力,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不力,重业务、轻党建,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传播、刊登、出版或在课堂讲坛上发表同党中央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对外合作办学、学术交流、教材选用以及其他涉外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政治纪律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独断专行,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班子严重不团结;违规选人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风漏气等问题;重要问题、个人有关事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等问题;

(四)违反廉洁纪律,在基建后勤、招标采购、科研经费等方面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在学生评奖评优评先和困难资助等领域、教师招聘入职、职称评聘、项目评审、入学考试、招生录取等方面损害师生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七)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一般采取以下程序开展: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向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监审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党委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

(二)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内容,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四)巡察组进点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根据需要召开动员会议;

(五)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对师生反映的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原则上每次巡察时间为2周。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七)巡察工作结束后7天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巡察办;巡察期间收到或发现的问题线索,应按照问题类别和规定程序,移交给学校纪委处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审议巡察工作报告,研究决定相关事项;

(八)巡察工作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巡察办应在5天内及时将巡察组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反馈至被巡察单位;

(九)被巡察单位主要领导为落实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反馈意见并抓好整改。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周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巡察办备案。整改方案正式报备一个月内,被巡察单位应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巡察办;

(十)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十一)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科级干部或普通教职工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含电子邮件);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部(处)会议等会议;

(八)开展专项检查;

(九)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巡察组进点、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但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党员干部和师生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汇报以上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审计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当全力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工作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第二十条  巡察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视情节给予通报、诫勉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及时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机密或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被巡察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被巡察单位的党员干部发现巡察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察办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校纪委反映。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等相结合,将巡察结果作为校内各级党组织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依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