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wxz发布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123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教〔201582

未知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5121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实践教学是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的重要保障。对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启迪学生严谨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实验教学,保障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分为演示性、验证性实验教学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演示性、验证性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学生对科学知识的理解和验证,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较为完整、系统地了解科学实验和工程技术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课程可独立设课,也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一致性,努力吸收现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不断适应教学体系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师队伍

第四条实验指导教师应由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新进入的青年教师应在其他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配合实验教学的指导,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满半年、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满一年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教学。在校研究生在入学一年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实验中心考核评议报学院主管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参与实验教学的指导。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由取得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新进入的青年教师应在其他技术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承担一定量的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从事实验技术人员工作满半年、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从事实验技术人员工作满一年。在校研究生在入学一年后,由导师推荐、实验中心技术人员指导可从事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各实验中心要加强对实验教师队伍实务或工程实践能力的训练,要注重从行业、企业中吸收具有较强实务或工程实践能力、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实验教师队伍中。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制定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

二级学院在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中,应根据行业、产业的要求、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八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各二级学院(部)、实验中心应按照行业、产业的要求、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和不断地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结合现代科技、实务或工程发展的最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把新技术用于实验教学中;在保证基础性实验的前提下,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专业课实验应以设计性实验为主,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探索精神。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要严格审核实验教学大纲是否满足行业、产业的要求、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学校将组织校外专家对实验教学大纲进行评议。通过审核和评议的实验教学大纲方可进入实验教学环节。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开设实验课程的各二级学院(部)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明确下一学期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培养方案已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需新增、取消或更改的,由课程主讲教师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内申请新增、取消或修改实验项目,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增加、取消或更改实验项目。

第十条  每学期在下一学期理论课表编排完成后,有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实验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内制定实验教学计划;部分实验室因实验教学运行情况特殊需由实验人员统一排课的,则由相关实验人员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内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审核人员或实验中心主任可在系统内对提交的教学任务进行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课表应在开学后的两周内,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内录入完成,生成的课表需按周在相关实验室门口张贴公示。各任课教师和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课表执行实验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课;如因特殊原因调课,须按照学校关于调课的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十二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涉及实验教学更改课程表、临时调课的相关事宜,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更改课程表、临时调课的管理办法》执行,课程主讲教师需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内打印一式两份的《实验室临时调、停(补)课申请表》,由承担实验教学的实验中心主任和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相关实验室审核人员在系统内对调、停(补)课申请进行确认。《实验室临时调、停(补)课申请表》由相关实验室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已确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类型开出实验,实验教学必须按照实验指导书或教材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满足一人一组或两人一组的最低实验要求,专业实验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分组。对于设备台套数不足的项目,实验室应组织论证,补充设备,同时分批完成实验项目,保证学生有实际操作训练完成实验任务。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每一批次的实验教学过程都必须有课程主讲教师在场。初次指导实验的任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做、试讲,经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实验中心主任评议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教学指导。

第十六条  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实验准备工作,明确实验教学目的,熟练掌握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流程,准备好课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多媒体课件,实验规程等),检查仪器设备、软件和其他器材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布置下次实验的预习内容,在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情况,合格者方准进行实验。

第十八条  在实验教学中,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讲解本次实验的实验要求、实验内容、实验过程、实验规程、安全事项等。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任课教师必须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和基本的安全事项等。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要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或做与指导实验无关的事情;要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操作,及时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操作,积极启发、引导学生的主动思考、自主思维;要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实验操作机会和时间;要严格要求学生,实验过程中要仔细观察、记录、评定学生操作情况;对学生在实验中发生的不良现象(如动用与本次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要及时制止,保证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转;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又不听从指导的学生,任课教师可以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另行安排时间通知学生补做。

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认真听讲,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安全操作,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事项,服从管理和指导,积极主动思考。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结束时要检查实验数据和结果,并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检查仪器设备情况,经认可后学生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日志和实验项目管理卡的记录和管理工作。记录由实验教学中心保管归档。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及时完成实验报告;任课教师应及时签阅原始数据并全部批改实验报告;实验中心应做好相关实验报告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及督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成绩按照课程相关《实验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考核办法评定。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要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课表(由学院<>或实验中心负责提供),对上述实验教学环节、实验教学档案进行重点监控和督查,检查是否按照培养方案对实验教学任务的要求开出实验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课表,检查实验教学档案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是否完整和齐备,及时发现实验教学质量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二级学院(部),由二级学院(部)督促整改。学校教学督导组将检查并考评各学院(部)的督查情况。学校通过对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环节的抽查,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存在的实验教学质量问题,将督促二级学院(部)进行整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将根据实验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实验室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消耗品的需要,核定实验室实验消耗费标准,并提交财务预算给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将根据实验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的工作量情况,提供工作量数据给人事处作为实验室工作业绩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将根据实验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实验室承担的项目数、学时数和工作量作为实验室建设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将根据实验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备的利用率、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实验人员的工作量等作为实验室评估、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考核依据。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教〔201583

未知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实验守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5121





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一、熟读实验室各项规章守则,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二、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三、讲求文明规范,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

四、认真做好实验前的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掌握实验方法和步骤。

五、服从教师的指导安排,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六、注意安全操作,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材料。

七、谨慎操作,细心观察,认真记录。

八、实验完成后将仪器整齐摆放还原,关闭水电,经老师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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