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教〔2015〕75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5年12月1日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本科教学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管理的效益和层次,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本科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经费(含部门自筹经费)购置的,国家拨入和接受捐赠的,供学校教学工作使用的,并在学校资产处登记入账的仪器设备以及已在学校申报立项的自行研制、开发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减少重复购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
第六条 各单位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专人担任设备管理工作,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七条 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价值超过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第八条 我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技术管理
(一)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人员。
1.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状况的有关表格。
3.建立使用记录和维护(修)记录制度,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考核的重要内容)。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二)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原则。仪器设备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应以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为目标,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修旧利废、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维修经费预算。各教学单位依据各单位各类仪器设备总值、各类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维修工作预案,结合当年维修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定次年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维修经费使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维修经费使用的原则是:教学、科研优先;有效、重点、公正、合理、公开。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出,同时用于实验教学与科研的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费由教学与科研经费共同负担,以发挥学校与学院共同管好设备的积极性。根据设备实验教学使用情况,教学与科研经费共同负担维修费。
第十三条 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维修完毕后由教务处和设备使用部门按维修合同逐项验收;维修项目验收后,凭维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经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精密、特种、稀有、大型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由专人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有计划地组织检查,实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常用、易损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定期对易损部件进行检测、维护。
第十六条 一般设备以“故障维修”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进行。
第十七条 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立足自修,控制校外修理。
第十八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照《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暂行)(闽工院资〔2007]3号〕执行。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可直接与生产厂方或供货商联系,及时办理保修或退、赔、换、补等手续;若属非正常使用至损,按照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 对使用年限过长,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部门(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协议,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使用部门应向资产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实施拆改。
第五章 仪器设备维修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预计维修费用在2千元以上的维修。首先由使用部门责任人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说明其故障原因及故障现象,经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人审批;5千元以上的维修,还需主管校长审批,方可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预计维修费用在2千元以下的维修,由使用部门责任人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说明故障原因及故障现象,经学院部、中心领导审批后,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批量维修费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由使用部门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并拟定相应的项目报告,经学院部、中心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批量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还需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维修,使用部门会同教务处实施维修验收。单价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实施办法,参照《福建工程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资〔2004〕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设备维修后,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应报资产处做进行技术参数的完成更改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维修建档工作。仪器设备均须做好使用情况记录、建立检测维修档案;精密、特种、稀有、大型设备维修应建立维修卡片,归入设备档案。
第六章 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范围:因教学科研任务改变,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因更新换代或性能指标达不到本专业需要,淘汰不用的仪器设备;因其它原因而闲置不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申报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完好无损并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申报
1. 闲置仪器设备应及时申报,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2. 申报单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单位负责人审核,报资产处。参照《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闽工院综〔2014〕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处理
1. 处理闲置仪器设备,先进行校内调剂,最大程度地利用其使用价值,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2. 校内调剂一般实行无偿调拨;资产处不定期地公布待调剂的仪器设备,供相关单位查询选择,选定仪器设备后,到资产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