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机械学院院办发布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196


福建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教〔201574

未知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5121


福建工程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科学研究水平,实现实验技术人员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实验中心(室)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应由实验教学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能水平较高的实验技术人员(包括专业技师)、实验室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包括:实验中心(室)主任、在实验室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或其他副高职称以上工作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如实验师、工程师或其他中级职称工作人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如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或其他初级职称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如实验技师、技术工人等)。

第二章  实验中心(室)主任的聘任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五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岗位职责包括如下点:

(一)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制定实验室建设项目,并督促落实项目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三)组织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尤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四)负责根据学校教学实验耗材管理规定监督本实验中心(室)实验教学耗材的采购、入库、领用、经费汇总及库存盘点工作,并做好相关账册管理的审查工作。

(五)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中心(室)的教学和评估工作任务,包括:

1、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严格遵循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开展实验教学,保证完成实验任务。

2、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领导实验中心(室)人员积极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积极探索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应用技术能力。

3、根据实验中心(室)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益、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4、实验中心(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5、配合校内外评估工作的开展,组织并做好本实验中心(室)的评估工作。

(六)领导本实验中心(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搞好实验中心(室)的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按时组织上报各类报表。

(八)定期检查,并组织做好实验中心(室)的安全工作和内涵文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对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第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掌握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及最新理论,为本实验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

(二)组织与承担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实验室管理的研究,积极探索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的实验教学改革工作。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指导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每学年担任不少于1门实验课程的主讲任务。每学年完成不少于15000人时数的实验教学任务(计算机基础类须完成不少于45000人时数),其中开放性实验的人时数不少于10%

(四)组织和指导实验室建设与较高水平实验装置的研制;负责本实验中心(室)设备的检修、校验;主持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系统配备方案的总体设计、可行性论证;承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关技术指标的签订及其功能的开发、利用工作。

(五)为本科生、研究生开发出较高水平的实验项目或测试技术方面课程。主持或者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以及实验教学文件。

(六)指导本学科本专业重大的实验工作,并负责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教学研究报告或论文。

(七)承担编写或审定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主持或参与制定实验室的长期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及重大专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承担实验中心(室)的全面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九)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与改革、实验室建设以及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二)能承担有关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能独立拟订实验方案和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条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验技能,独立地创造或改善部分实验技术条件。

(二)承担本科生实验教学和科研(研究生)实验的指导工作,组织和实施难度较高的实验工作;参加编写本实验室实验教学文件。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参加指导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每学年担任不少于1门实验课程的讲授任务。每学年完成不少于15000人时数的实验教学任务(计算机基础类须完成不少于45000人时数),其中开放性实验的人时数不少于10%

(四)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拟订较复杂的实验方案。设计、配置实验装置或实验系统;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五)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承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及对引进先进设备的技术消化工作。

(六)承担与本实验室技术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负责在某些实验技术、测试分析方法上向教师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

(七)负责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负责本实验室物资管理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要求

(一)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

(二)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

(三)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

第十二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承担实验教学的辅助工作;独立进行一般的科研实验或测试工作。完成有关实验报告。

(二)熟悉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并能较熟练地操作,负责部分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诊断及维修。

(三)在教师、实验师(工程师)的指导下,设计实验方案,设计或制作一般实验装置;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

(四)制订或审定本实验室各实验项目的技术物资消耗定额和需要量计划;编制一般设备配置方案和运行管理规程;承担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工勤人员岗位职责

(一)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或测试的准备工作和部分辅助工作。

(二)负责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常规仪器设备,排除常用设备的一般故障;管理实验材料、工具、试剂、元器件,负责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三)根据工作需要正确记录、整理一般实验数据和绘制实验图表。

(四)编制所管实验项目的物资消耗定额和需要量计划,并负责本实验室的部分设备的管理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溜岗、不串岗、不早退。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学校考核工作的要求,参加由所在学院(中心)组织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做好以下考核准备工作:

(一)记录实验技术人员考勤情况;

(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检查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评估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三)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学工作量及科研成果(含参与科研项目,撰写专著、论文等);

(四)考察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五)检查和记载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应结合岗位职责,根据学校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报人事处,经学校审核后存档,作为实验技术人员绩效津贴、晋聘、评优评先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实验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出勤不出力者;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特别是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重大损失者,除按照《福建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实践教学类的相关界定标准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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