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条例

发布者:姚桦发布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101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教〔201571

未知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

建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条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5121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条例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可持续发展,完善规范实验室建设工作,发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实验室建设依据

第一条 学校以五年为周期,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各学院制定学院五年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实验室建设采用项目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是各学院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学院每批次申报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应是实验室实施计划中要执行的项目。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分为以本科实验教学为主的本科教学实验室和以科研、学科建设为主的学科实验室两类,分别制定。学院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充分调研行业、企业对培养人才需求的实验室情况和相关高校的实验室情况,应充分调研满足人才培养要求的仪器设备。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主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必须明确面向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作为投资效益验收的依据。

学科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主要根据科研的要求、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必须明确将在科研、学科建设中取得的成果,作为投资效益验收的依据。

除了综合教学实验台以外,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再纳入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中,而应该纳入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中。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的原则是保证足够的台套数。基础课达到11组,专业基础课21组,某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已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的应满足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的要求;应满足行业、产业对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满足实验教学的要求;有助于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重,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采用多种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统一规划的原则。实验室建设规划中的经费分别来自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学校自筹经费等。各学院在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中,必须按照学校的比例要求,拟定建设经费的来源(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或学校自筹经费),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及时撰写立项申请书。

第五条  学院必须成立由院长、分管本科教学或实验室副院长、分管科研和学科建设副院长、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授代表等组成的审议小组,审议拟申报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学校。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院提交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进行论证,尤其要注重对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学科建设成效和使用率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评审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由学术委员会评审学科实验室建设规划;评审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如学院更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报送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更改的申请报告。如更改内容涉及到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或更改经费金额超过50万元或总建设经费20%的,还要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分别报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教务处定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底向资产处报送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各学院于3月、6月、9月、12月第1周前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七条  学院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表》(附表1),及实验中心拟购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单价500元以上)。贵重设备需填写贵重设备购置计划表(附表2)。贵重设备为10万(含)以上的硬件设备和5万(含)以上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  教务处按照各学院实验室五年实施计划,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建设项目,审核通过,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章 项目的执行

第九条  签订建设项目责任制。建设项目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由教务处报送资产处实施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附件3),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条  建设项目限期制。项目建设经费下达后,应在一年内建设完成。一年建设期内没有完成,若有客观原因,可申请延期建设一次。延期建设期内还没有完成,学校有权收回经费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变更需重新申请制。教务处下达给资产处的各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学院需要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设备采购验收、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分别在项目完成一年和三年后,必须根据工作实际,详细写出效益报告,并报送教务处或科研处。效益报告将包括实验技术、实验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使用率等;学科实验室的效益报告还必须包括是否完成建设规划中拟定的科研、学科建设成果。本科教学实验室的效益报告内容还包括以下几项。

1.是否完成建设规划中拟开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实验项目的改进或新实验项目的开发;

2.实验教学对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

3.实验教学改革的成绩。

第十四条  教务处、科研处分别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本科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效益验收与评估。对项目建设完成好,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学校将继续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对不按时报送建设项目工作总结、效益报告的单位、项目建设完成差(或效益不明显)、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教务处将视情节对该单位减免后续投资或停止经费投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表(略)

2.福建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略)

3.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略)

4.实验室建设项目效益验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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