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wxz发布时间:2005-01-11浏览次数:77

闽委组通〔2004〕104号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5年1月4日


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公示形式
      按照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第六条  公示程序
      (一)实施公示。在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意见收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三)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三)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第八条  公示纪律
    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辖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督促其整改。
    第四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